无障碍浏览
访问人民银行主站
首 页
机构简介
工作动态
金融数据
区域金融
政务公开
金融知识
办事指南
公告信息
热点专题
高级搜索
| 我的位置:
河南省分行
>
金融知识
>
金融知识历史数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
2013-06-08 19:09:0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