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访问人民银行主站
首  页 机构简介 工作动态 金融数据 区域金融 政务公开 金融知识 办事指南 公告信息 热点专题
高级搜索
| 我的位置:河南省分行 > 金融知识 > 金融知识历史数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字号 文章来源: 2013-06-08 19:12:5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