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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

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

(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五)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六)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

四、办理材料:

(一)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章程;

5.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6.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外资商业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文件;

5.章程;

6.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7.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9.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章程;

5.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6.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8.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点: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六、办理时限:

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七、联系电话:

 0371-69089280、0371-69089287

八、办理流程:

(一)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总部根据相关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二)法人机构设在河南省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和法人机构设在境外的外资商业银行河南省内分支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总部根据相关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根据相关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四)郑州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向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根据相关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九、办事表格

无固定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