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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三、申请条件

(一)非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1.网络支付;

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3.银行卡收单;

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3.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3)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4)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或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或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包括: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10%的出资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人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2)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四、申请资料

(一)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2.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3.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4.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5.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规定内容。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包括下列内容的报告:

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3.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所称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1.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2.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4.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许可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依法受理注册地在河南省的、符合要求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按规定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予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公告。

六、收费标准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办理地点

初审受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1号)

八、办理时间

每年5月-9月: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年10月-次年4月: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电话

0371-69089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