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核准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三、申请条件: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二)以上单位申请在郑州市区(不包括上街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等4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四、办理材料: (一)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 3.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4.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5.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正本。 6.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8.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和幼儿园,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9.军队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军队单位因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任务需要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提供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部门出具的批文或证明;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武警部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武警部队单位因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及其他紧急任务需要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提供武警部队支队(团)级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出具的批件或证明。 10.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12.其他组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应出具其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 以上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5.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三)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五、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1号) 六、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时限:自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包括正常核准及退回)。 八、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机构提交开户申请,由银行机构报送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进行核准。 (一)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提交“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二)开户银行将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提交管辖行,开户银行管辖行将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集中报送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三)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受理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给予核准并打印开户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标明原因后退回提交行。 九、联系电话:0371-69089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