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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

一、项目名称: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三、需申请办理的贸易方式:
    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一般贸易;
    (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四、免于办理的情形:
    以下方式进出黄金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一)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的;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四)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境的。
    五、申请条件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二)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三)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六、申请材料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附件1);
    (三)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五)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七)生产、加工或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八)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
    (九)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
    (十)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前款第九项材料,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有关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因加工贸易转内销的,应当按照上述内容报送申请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内销的说明材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工贸易合同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七、许可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地市级分支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进行初审,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应当自受理或收到下级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
    九、承诺的办理时间: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十、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0371-69089253

附件1: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doc

附件2: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doc